2013年8月18日 星期日

為何在民眾享有自由、體制相對民主的國度,違法的公民抗命仍屬正當?因為:

公民抗命行動,往往就是在體制自身無法解決問題時出現;不惜違法抗爭的民眾逼使政府正視問題,推動實質變革。
幾乎所有自由民主體制,都未能充分落實自由民主的基本價值。如果政治自由的價值是相當不公平的,如果選舉民主無助於矯正某些非常不利於少數或弱者的情事,那麼,訴諸體制外的抗爭手段,也就不難理解。
在許多情況下,政治義務與守法義務是相衝突的。在自主公民的道德天平上,其他的政治義務(如正義的義務、落實自由民主理念的義務等)有時比守法的義務更具份量。堅持守法義務永遠凌駕於其他政治義務之上,是絕對國家的觀點,是順民或小老百姓的觀點,但不是自主公民的觀點,也不是自由民主的觀點。
如何評判「公民抗命」行動是否正當?正因為公民不服從是例外的、體制外的、法外的行動,它的正當與否,首先取決於其具體的道德理由。若其理由明顯是不正當的、不合理的,或與自由民主的基本價值背道而馳,則公民不服從不可能具有道德正當性。
公民行動是否具有道德正當性,應從其緣起評判,而非按短期後果論斷;要為抗命行動後果負上責任的,亦往往不是奮起抗命的一方,而是造就、維持不義體制的一方。公民不服從的正當與否,終究不能完全從其「後果」來判斷。究竟誰該為「後果」承擔起主要負責?正當的公民不服從彷彿威脅了公民的和諧,責任並不在抗議者,而在濫用權威與權力的一方 ! 動用強制性的國家機器來維持明顯不合乎正義的制度,這本身就是一種不正當的力量;對此,人們有權利適時地起而反抗。」倘若實存的(假)自由民主體制嚴重偏離了自由民主的核心價值,人們理應選擇捍衛、落實核心價值,而非維持不正義體制的穩定。這,正是「自由民主」的真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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